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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0 11:56: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关于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59号)、省府办公厅《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41号)和省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4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涉企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此次清理工作应当围绕切实简政减负,为企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的目标,重点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规范性文件,要将清理工作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三、清理要求

各单位要从促进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潮州的高度,充分认识涉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清理任务。

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牵头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涉企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拟保留、拟修改或拟废止的意见,并附相关理由和依据,填好相关表格后(附电子文档),于10月21前报送市法制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清理本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涉企规范性文件,并负责汇总本级清理结果,填好相关表格后(附电子文档),于10月28日前报送市法制局。

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

市法制局联系电话:2356070 传真:2352550

 

附件:清理工作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法制 涉企△ 规范性文件 清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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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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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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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附件:

清理工作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一)清理涉企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序号

文件种类

共审核件数

拟保留件数

拟废止件数

拟宣布

失效件数

拟修改件数

1

规范性文件

 

 

 

 

 

 

(二)拟废止的涉企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日期

废止理由

 

 

 

 

 

(三)拟宣布失效的涉企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日期

失效理由

 

 

 

 

 

(四)拟修改的涉企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日期

修改理由及修改意见

 

 

 

 

 

注:表格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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