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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6 11:15: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印发《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

第三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框架建设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框架建设的具体实施,重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更新、集成和分发服务工作;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九条 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标准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广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本市实际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

(一)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务内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二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二)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各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该平台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

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各相关单位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按照使用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审批程序、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互联网上提供给社会公众浏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因数据的瑕疵对使用人造成损失的,数据提供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共享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正。

第六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三条 潮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本市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市“数字潮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未征求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重复建设地理信息应用系统,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地理空间△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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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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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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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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