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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潮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18 11:20: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潮文明办[2012]9号

关于做好2012-2013年度潮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文明办,市直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全面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根据《潮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潮文明办[2007]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精神文明创建申报评选和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潮文明办[2009]4号)精神,现就2012-2013年度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市文明单位、市文明镇、市文明村、市文明社区、市文明窗口、市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

  二、申报条件

凡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精神文明创建申报评选和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具备《潮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规定的各类创建项目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本届相关项目。

  三、申报方法

各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自行研究确定创建目标,认真进行自查自检,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各县(区)文明办、市直各主管部门或市文明办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报表(附一)和创建方案(2000字左右)。各县区文明办负责各县区的申报;市双拥办牵头负责驻潮部队的申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申报,不属以上主管部门的市直单位和驻潮单位可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各地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申报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填好申报单位汇总表(附件二),于7月30日前将所属申报单位的申报表、创建方案及申报单位汇总表各一式二份送市文明办,由市文明办统一备案。

  四、申报要求

1、按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行逐级创建的规定,申报市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单位原则上必须是近五年来受各县区或市直单位表彰的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集体。

2、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评选表彰实行届期制,省、市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全国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已获全国、省、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称号的集体,要参与新一届评选活动,须重新申报,凡本次没有申报的单位,原则上不列入本届市级评选考核、命名表彰以及推荐参与全国、省评选活动。

3、各地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动员所属单位参与创建活动。各申报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年度创建计划,落实创建措施,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形成特色,争创品牌,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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