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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表彰潮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0 11:20: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潮文明办[2013]19号

关于评选推荐表彰潮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县、区文明办,市直及上级驻潮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今年我市将评选表彰一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根据《潮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潮文明办[2007]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精神文明创建申报评选和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潮文明办[2009]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项目及规模

此次活动,将评选表彰“潮州市文明单位”42个、“潮州市文明镇”9个、“潮州市文明村”11个、“潮州市文明社区”8个、“潮州市文明窗口”18个、“潮州市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10个(5对)、“潮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21人。

二、推荐评选和奖励办法

(一)推荐评选范围。

自2012年以来,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评选标准。

各表彰项目评选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潮州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系列测评体系>(2013年版)的通知》(潮文明办[2013]18号)执行。

(三)评选程序。

1、自愿申报。参加评选单位对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自我测评,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上一级提出申请。

2、考核推荐。各地各部门根据评选的条件和标准,采取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评比推荐。对被推荐的对象,经县、区文明委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市文明办。

3、组织考评。市直考评工作由市文明办组织实施,各县区考评工作由县区文明办组织实施,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考评工作由市双拥办组织实施。考评工作依照《关于印发<潮州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系列测评体系>(2013年版)的通知》(潮文明办[2013]18号),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符合条件的,送计生、综治、纪检、安监部门征求意见后,提交市文明委全体会议审议。

4、审议公示。召开市文明委全体成员会议对市文明办提交的拟表彰名单进行审议。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的单位及个人将在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5、审定上报。市文明委将通过公示的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

(四)奖励办法。

获得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刊登。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严格把关,不走过场,扎扎实实做好评选推荐的各项工作,并通过评选工作,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本地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2、市直有关部门于9月15日,各县区及市双拥办于9月20日前将推荐市表彰单位的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及申报表各一式三份报送市文明办(统一用A4纸,附电子版)。凡没有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单位,将不列入本届考核评选、命名表彰对象。

本通知电子版可登录潮州文明网站(文件公告)页面下载。联系电话:2280264,邮箱:czswmb@163.com

附1: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附2: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申报表

附3: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申报表

潮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关于评选推荐表彰潮州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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