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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发布时间:2015-04-29 11:20: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市民政局做客最近一期的《潮州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最低生活保障金相关政策成为听众咨询的热点。

节目中,市民政局指出,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低保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为民:潮安区的城镇低保标准是370元,农村的是270元,饶平县的城镇是370元,农村的是255元,湘桥区城镇的低保标准是370元,农村是230元,枫溪区的城镇370元,农村是280元。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的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为民:提供一份书面申请,到户籍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领取一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带齐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原件,以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市民政局强调,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城市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地提出低保申请,其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潮州广播电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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