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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取公积金门槛降低

发布时间:2015-04-13 11:20: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记者 阮冰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从4月9日起,潮州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相关政策作出部分调整,这是记者4月12号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的。

  调整一:异地缴存公积金可在潮州市贷款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流动的需要,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潮州市决定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自4月9日起,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潮州市并在潮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潮州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异地贷款和潮汕三市跨市互贷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其中,异地贷款主要针对的是户籍地在潮州的职工,而潮汕三市跨市互贷针对的则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潮汕三市的职工。该负责人说,属于潮汕三市住房公积金跨市互贷的,下来仍将按潮汕三市住房公积金跨市互贷的相关规定执行。

  调整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一步放宽

2015年年初,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新规定,放宽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在此新规定的基础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调整。

调整后,职工租住公租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房的,以家庭为单位,每户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800元;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查询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户口本。

据介绍,在此之前,相关规定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限制较多,不仅规定“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0%的”方可申请,而且只能提取“超出收入10%以上部分的租金”,这次出台的新规降低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门槛,简化了办理的手续,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调整三:贷款征信审查更加严格

为控制和防范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这次潮州市还进一步严格了贷款征信审查,试行时间为一年。

在这一年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包括配偶或共同买受人)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中,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买受人)各种贷款(含住房贷款、经营性或消费性贷款)二年内(含二年)不得有逾期记录。逾期记录如果超过二年,累计不超过三次(含三次)的,在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可予以贷款,但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价的40%。

另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包括配偶或共同买受人)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中,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二年内逾期记录有二次的(含二次),且每次逾期没有超过30天(含30天)的,在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可予以贷款。二年内超过二次、二次逾期中有一次超过30天的,贷款不予以受理。

 调整四: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原30%下调至20%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州市还从3月30日起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调整后,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则保持30%不变。(潮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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