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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潮州经济开发区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2015-12-03 00:51: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管委会直属各单位,市垂直单位:

现将《潮州经济开发区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反映。

潮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7月3日

潮州经济开发区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统一部署,从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为贯彻落实好市的工作部署,确保我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亮照亮证经营,切实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无证经营活动为重点整治对象;以辖区主干道、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各类市场等为重点整治区域;以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网吧、餐饮等为重点整治行业,加强无照无证经营的整治力度,确保整治实效。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确保查 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成立潮州经济开发区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苏大毅任组长,各相关职能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在各成员单位抽调。 

四、责任分工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 >和<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4〕283号)的有关规定,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刻章、旅馆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爆破行业、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无证经营行为。

(四)卫生计生部门:依法查处旅馆业、娱乐业、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 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等以及其他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六)文化新闻出版部门:依法查处歌舞娱乐、音像制品经营以及出版业、印刷业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七)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八)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协调配合上级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烟花爆竹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经信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道路运输(含 危险化学品运输)、水路运输、机动车辆维修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经劳动保障部门许可方可 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二)教育部门:依法查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等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三)农林业部门:依法查处兽药、农药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种子、种畜禽等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十四)旅游、民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和“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牵头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后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

本方案未涉及的部门工作,按照职能靠近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落实相应工作。各职能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并抄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年6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止,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区制订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职能单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布置。各职能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无照无证经营户进行调查摸底工作,认真梳理,摸清底数,准确掌握辖区内无照无证经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并及时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教育引导、查处取缔阶段(2015年7月1日至11月15日)。各职能单位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的情况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工作要做到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对具备基本经营条件且无重大危害的无照无证经营户,要教育、引导其申领照、证,转为合法经营,并督促其守法经营。对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无照无证经营户,各职能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整治,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区域性、行业性的无照无证经营,要实行联合整 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

(三)巩固总结、督查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30日)。 各职能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及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制度,实现长效监管。有关整治工作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 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集中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为专项执法行动提供组织保障。管委会将按照属地原则,牵头组织各 职能部门对辖区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涉及范围广、危害大、查处取缔难的无照无证行业和地区,要集中力量开展清理整治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职能单位要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造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专项执法行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加大商事制度改革宣传,大力为全民创业、大众创业营造宽松市场准入环境,方便群众办照、办证。

(三)落实整治任务。各职能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把整治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查处取缔过程中,要及时曝光一些典型案例,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管委会将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指导查办工作,对贯彻上级指示不力,执法效能不高,以及违法行政的行为将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开展。

(五)建立协同机制。专项执法行动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工作,各职能单位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执法、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工作机制,需多部门共同查处的,要加强指导,积极协调,形成综合治理、协同监管合力。尤其对出现的个别办照、办证热点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研究对策,会商解决,切实减少无照无证经营行为产生。

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对各职能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予以通报。各职能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工作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总结应分别于每月26日前和2015年11 月24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工商分局一楼登记管理股,电话:2852793 )。

附件:

1 、潮州经济开发区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潮州经济开发区查处无照无证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潮州经济开发区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苏大毅

副组长:郑伟颖(办公室) 刘伟文(区工商分局)  成 员:辜明华(工业发展局) 郑裕炎(公安分局) 

许云波(消防大队) 杨佩玉(计生工作负责人) 

叶英芝(人事劳动局) 陈少波(国土分局)

余 斌(规划建设局) 刘绵贵(国税分局)

李斌瑜(地税分局) 徐声广(工商分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徐声广同志兼任。以后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接替工作的同志补上,不另行发文。该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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