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18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6]124号 2016-03-1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督察内审司,驻税务总局纪检组。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2016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