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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6]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6-03-18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6]124号     2016-03-18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督察内审司,驻税务总局纪检组。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2016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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