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25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74号 2016-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规范考试。
三、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附件: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
1 | 咨询工程师(投资) | 4月15、16日 | ||
2 | 注册建筑师 | 一级 | 5月6、7、13、14日 | |
二级 | 5月6、7日 | |||
3 | 护士执业资格 | 5月6-8日 | ||
4 | 会计(初级) | 5月13-16日 | ||
5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 5月20、21日 | ||
6 | 监理工程师 | |||
7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
8 |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 |||
9 | 卫生(初级、中级) | 5月20、21、27、28日 | ||
10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6月3、4日 | ||
11 |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 6月10、11日 | ||
12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 6月17、18日 | ||
13 | 一级注册计量师 | |||
14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
15 | 会计(中级、高级) | 9月9、10日 | ||
16 | 一级建造师(10个专业) | 9月16、17日 | ||
17 | 注册测绘师 | |||
18 | 价格鉴证师(收尾考试) | |||
19 | 通信(初级、中级) | 9月23日 | ||
20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9月23、24日 | ||
21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
22 | 勘察设计行业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岩土 | 9月23、24日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 ||||
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一级 | |||
二级 | 9月24日 | |||
23 | 房地产估价师 | 10月14、15日 | ||
24 | 拍卖师(纸笔作答) | |||
25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
26 | 出版(初级、中级) | 10月15日 | ||
27 |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 | 10月21、22日 | ||
28 | 造价工程师(土建、安装) | |||
29 | 矿业权评估师 | |||
30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
31 |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 10月22日 | ||
32 |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 |||
33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10月28、29日 | ||
34 |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 | |||
35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36 | 经济(中级) | 11月4日 | ||
37 | 经济(初级) | 11月5日 | ||
38 |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 11月4、5日 | ||
39 | 资产评估师 | |||
40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 11月11、12日 | ||
41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
42 | 税务师 | |||
43 | 拍卖师(实际操作) | 11月18、19日 | ||
44 |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 各地自行确定 |
附录:一级建造师报考条件
条件一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条件二
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条件三
从2007年度考试开始,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