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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提高2017年度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7-03-22 11:20: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潮州市自2017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此次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调整统一为30万元。

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本市一类医院90%、本市二类医院85%、本市三类医院70%、市外医院60%。

三是提高部分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支付限额统一提高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支付限额的 70%;将门诊特定病种重度精神疾病由指定慢性病调整为指定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提高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000元/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000元/年。

四是提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含一般诊疗费)提高为单次限额30元、年度累计限额150元。

此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部署,2016年潮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潮州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孤儿、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80%,报销比例统一为80%,并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妥善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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