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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潮州市枫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27 00:00: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近日,我区出台了《潮州市枫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枫管【2017】9号),该细则的出台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修订背景

为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市委、市政府列为今年“百团大战”中解决困难群众“四不愁”问题的项目和“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任务的重要内容,自去年以来,省、市相继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我区现行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已不适合上级的要求,且每年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积存接近50%,医疗救助金使用绩效不能完成,需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二、主要依据

《潮州市枫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修订)是在区2014年9月12日施行的《潮州市枫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再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中国保险监督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17]24号)的文件精神进行修订。

三、整体构思

(一)医疗救助比例和省、市相对应。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达到100%,二、三、四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应达到80%以上。

(二)救助对象与省市相对应,将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三)上级下拨医疗救助资金与实施救助资金相接近。每年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是100多万(2016年107万元,2017年116万元),每年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均约26万元,全额资助低保、五保、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共支出约13万元。修改提高标准后,医疗救助预计40—50万元;符合资助参加医疗保险对象支出约25—26万元(含对象增加及医疗保险金提高)。救助支出能与上级下拨资金进一步接近。

(四)医疗救助申请程序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相对应。原医疗救助申请是由申请救助对象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公示后送区民政局审批,现改为与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样,由本人向所在办事处或委托所在村(居)委会向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修订过程说明

区民政局总结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精神和要求拟了修改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具体修改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潮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修改为: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中国保险监督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潮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17]2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救助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第一类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第二类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三)第三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

(四)第四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第五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

(六)第六类救助对象:区管委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家庭按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认定。

修改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救助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以下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二类救助对象);

(三)列入枫溪区新时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的家庭人口(以下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称四类救助对象);

(五)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五类救助对象);

(六)区管委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称六类救助对象)。

低收入家庭按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3万元(不含基本住房)认定。因病致贫重病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不超过3万元)。

三、第四条  保障性医疗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A档缴费标准参加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修改为:第四条  保障性医疗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一、二、三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部分由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支付。

四、第五条  基本医疗救助

第一、三、四、五、六类救助对象,住院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以下简称特殊门诊)治疗,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的,按下列分类标准实施救助:

1、在本区医院治疗的,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70%给予救助;

2、在本市属地县(区)医院治疗的,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65%给予救助;

3、在市级或市以外医院治疗的,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

4、第一类救助对象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7000元,第三、四、五、六类救助对象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

第二类救助对象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每人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元。

修改为:第五条  基本医疗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住院或符合特殊门诊就医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给予100%救助;

二、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或符合特殊门诊就医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给予80%救助;

四类救助对象,住院或符合特殊门诊就医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80%给予救助;

五、六类救助对象,住院或符合特殊门诊就医的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的,超出部分按70%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以百元为单位,上述一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不设封顶线;二、三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四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五、六类救助对象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五、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

当年住院或特殊门诊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资金后,第一、二类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万元的、其他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万元的,可按如下标准实施救助:

1、第一、二类救助对象按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总额的15%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2、其他救助对象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总额的1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

3、经区管委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修改为:第六条  大病医疗救助

当年住院或符合特殊门诊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部分、单位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资金后,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万元的,其他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的,可按以下标准实施救助:

1、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总额的3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其他救助对象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总额的2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3、经区管委批准的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六、第七条 救助对象患有特定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市对相关医疗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合规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参照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政策,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所属类别给予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慢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按《关于全面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水平工作的通知》(潮人社[2012]161号)规定执行。其他救助对象患有特重大疾病、传染病,国家和省市相关医疗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金申请程序

救助对象申请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时,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在村(居)委申请,填写《枫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基本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广东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史材料、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院通知;

(四)医疗收费的有效票据;

(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凭证、发票;

(六)如已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修改为: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金申请程序

救助对象申请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时,凭定点医疗卫生单位诊断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枫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包括家庭所有成员);

(二)《广东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孤儿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贫困户信息卡》、民政部门为”三无人员“和特殊困难人员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史材料、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院通知;

(四)医疗收费的有效票据或复印件;

(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凭证、发票;

(六)如已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代其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协助办事处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与公示。

八、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金审批发放程序

对申请基本医疗救助或大病医疗救助的,村(居)委会或申请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所患病种、病情程度,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资格认定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拟救助对象和金额进行公示3天;没有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接到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修改为: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金审批发放程序

对申请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办事处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所患病种、病情程度、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资格认定和调查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办事处主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接到各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第十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医疗终结后1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修改为: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救助或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应当于医疗终结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十、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潮州市枫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基本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枫管[2008]11号)同时废止。

修改为:第十九条  本细则于2014年9月12日公布施行,2017年6月修正,有效期至2020年6月。

 

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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