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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

发布时间:2018-05-16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修改]

财税[2018]55号        2018-5-14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郑大世——

举个例子,大世投资公司2017年5月投资1000万到通税科技公司,2019年大世投资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说白了就是利润)是2000万,这时候,从2017年5月到2018年5月、2019年5月,正好满24个月,于是大世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就可以扣掉原来投资到通税科技公司的1000万的70%,即700万。

大世投资公司2019年交企业所得税=(2000-700)*25%。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郑大世——

还是举个例子,大世投资公司和郑大世个人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甲,双方各出资50%,同时约定按六四比例分成。2017年5月甲投资1000万到通税科技公司,这时候,从2017年5月到2018年5月、2019年5月,正好满24个月。然后在2019年,大世投资公司从合伙企业甲分回收益600万,同时大世投资公司其他利润是2000万。

这时候,大世公司这分回的600万,对应的能抵扣的金额=1000*50%(合伙人出资比例)*70%=350万,也就是说,能抵350万,余下的250万(600-350)并入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2000+250)*25%。

这里要注意,要是分回的不是600万,而是200万的时候,因为能抵的是350万,大于分回的200万,等于还有150万没抵,这150万只能放以后年度再从这个合伙企业甲分回的收益里抵,而不能在当年的2000万利润里抵。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郑大世——

这个和上面类似,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大世投资公司和郑大世个人成立了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甲,双方各出资50%,同时约定按六四比例分成。2017年5月甲投资1000万到通税科技公司,这时候,从2017年5月到2018年5月、2019年5月,正好满24个月。然后在2019年,郑大世个人从合伙企业甲分回收益600万。

这时候,郑大世这分回的600万,对应的能抵扣的金额=1000*50%(合伙人出资比例)*70%=350万,也就是说,能抵350万,余下的250万(600-350)按合伙企业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样的,如果分回是200万,而能抵350万,多的150万一样是以后年度再分回收益时抵。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郑大世——

还是得举例子,光说,说不明白。比如郑大世是个天使投资人2017年5月投资1000万到通税科技公司,这时候,从2017年5月到2018年5月、2019年5月,正好满24个月,于是郑大世在2019年5月转让该股权,假如转让价是2000万,这时候,因为原来投资成本是1000万,所以正常要交股权转让个税=(2000-1000)*20%。

但因为是天使投资人,所以这转让股权的收益1000万(2000-1000)还要再扣掉投资额的70%,700万。最终,郑大世股权转让交个税=(2000-1000-700)*20%。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郑大世——

  接着上面例子来吧,比如郑大世是个天使投资人2017年5月投资1000万到甲科技公司,投资2000万到乙科技公司,然后2018年5月甲公司经营失败,注销清算,郑大世分回500万,相当于投了1000万,分回500万,亏了500万。

  同时,郑大世在2019年5月转让乙公司股权,假如转让价是5000万,这时候,因为原来投资成本是2000万,所以正常要交股权转让个税=(5000-2000)*20%

  但因为是天使投资人,所以这转让股权的收益3000万(5000-2000)还要再扣掉投资额的70%,1400万。

  同时,投资甲公司,因为郑大世投入的1000万的70%一分没抵扣,而从2018年5月到未来36个月内,可以抵扣其他天使投资收益额,所以又可以再抵扣1000*70%=700万。

  最终,郑大世转让乙公司股权要交个税=(5000-2000-1400-700)*20%。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条款修改]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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