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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19-06-05 00:40:20 来源:潮州信息网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审计科)。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二)综合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全市污染减排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组织参与涉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综合创建活动。配合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监测和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并配合上级开展预测预警工作。

(三)法规标准与宣教科技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办法。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审核和决定、听证等工作,参与行政复议,承担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监督协调生态环境依法行政工作。承办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办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承担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市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市控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承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海洋生态环境科。承担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承担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六)大气环境与辐射管理科。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承担大气、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各项相关工作。配合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辐射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核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备案工作。监督管理辐射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

(七)生态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参与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承担扶贫攻坚、农村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固体废物转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电子废物拆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八)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政务服务科)。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合法性审查与发布工作;承担本单位直接实施和上报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负责网上审批,推进本部门审批流程的优化工作,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除外)。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承担权限内的规划、政策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编制人员的监管。协调指导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考核工作。

(九)生态环境督查科。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有关专项督察。牵头协调对接粤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和处理建议,跟踪办理落实情况。牵头组织开展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有关领导批示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决定等事项的办理和督查督办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牵头组织开展对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的监督检查。指导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科。承担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协调组织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承担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协调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组织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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