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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桥区人社局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宣传(二)

发布时间:2019-06-10 16:38: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湘桥区人社局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宣传(二)

(二)关于工资

1、劳动者的工资包括什么?

答: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扣工资?扣工资的额度是什么?

答:第一,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不努力没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但所剩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第二,劳动者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说由于某些情况、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但是扣减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第三,劳动者请事假,那么工资相应就要扣除一部分。

3、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4、服务期间岗位工资上调,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以同样的工资待遇吗?

答:可以。《劳动者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内的劳动报酬。

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你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不支付加班费的,你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6、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吗?

答:不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的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定。

7、合同期中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8、跨地区劳动派遣时,劳动报酬按哪个地区的标准来支付?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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