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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桥区人社局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宣传(四)

发布时间:2019-12-12 16:48: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湘桥区人社局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宣传(四)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你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是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呢?

答:不一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非全日制用工也有试用期吗?

答: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是多少?

答:《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非全日制用工的解除合同方式和全日制用工有什么不同呢?

答:《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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