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费项目:土地闲置费
- 收费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 项目类型:国家定项目
- 收费标准:每平方米5-10元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按1年不超过该用地出让价的15%的标准征收,其中一般建设用地按不超过原用地价的10%,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按不超过5%计收
- 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粤府[1998]72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 资金管理方式:缴入地方国库
- 执收单位:市县(市、区)国土(规划)局
- 备注: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收费范围: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