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 收费部门:水利部门
- 项目类型:国家定项目
- 收费标准: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4元,中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西部地区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7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
- 收费依据:《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综[2014]8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潮发改价[2016]9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潮发改价格函〔2017〕237号
- 资金管理方式: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执收单位: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备注: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收费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