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8 16:40: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注:文章转自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微信公众号
疫情发生以来
国家先后出台多项
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
税费优惠政策
今天,我们整理了 和退役军人相关的 税费优惠政策 一起来看 01 退役军人王某成立的连锁餐饮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营业,亏损严重,可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 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4 号)规定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 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02 退役军人张某投资经营的宾馆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吗?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如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可申请享受房土两税减免。申请流程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03 退役军人石某经营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年销售额低于 500 万元,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他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规定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 = 含 税销售额 /(1+1%);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4 退役军人王某、张某、石某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 号)规定 :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5 退役军人王某、张某、石某的企业可以享受职工医保费减征优惠吗?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 33 号)规定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 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 6 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 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6 退役军人李某的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8 年 3 月放弃适用出口退 ( 免 ) 税政策。他的公司能否根据今年新政策,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 ( 免 ) 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 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 2020 年 3 月 1 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 ( 免 ) 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 ( 免 ) 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 ( 免 ) 税政策。 李某的公司可以提交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 ( 免 ) 税政策,但仅能对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2018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出口的货物劳务不能适用出口退 ( 免 ) 税政策。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杂志微信、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木子 校对:耿兵 审核: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