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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在县城区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通告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5 17:17: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饶平县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

在县城区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优化城市环境,控制交通噪音污染,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和安静、清新的工作生活环境,饶平县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在县城区部分区域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草拟了《关于在县城区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1年6月15日至6月23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饶平县汕汾中路南龙眼城路段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邮编515700)。

(二)电子邮箱:rpgajj@163.com。

附:饶平县公安局关于在县城区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饶平县公安局 

2021年6月15日

饶平县公安局关于在县城区部分区域

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优化城市环境,控制交通噪音污染,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和安静、清新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将饶平县公安局关于在县城区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饶平县县城区饶平大道(含)以东,国道228线(不含)以北,拥军路(含)、菜场街(含)、广场东路(含)以西,环城北路(不含)以南,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迎宾大道。

二、禁鸣规定

所有机动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在禁鸣区域内24小时禁止鸣笛

从即日起,对违反禁止鸣笛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禁鸣规定,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文明礼貌、安全规范行车,提升城市的良好形象,营造安宁和谐生活环境。

附:禁鸣区域图

饶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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