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15 15:15: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任新华生前与配偶沈佩华共同共有,以任新华名义登记的,位于潮州市文星路19号108房,建筑面积101.2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粤房字第3933442号,四至:东至空间、207号房;南至空间;西至空间、梯间、107号房;北至空间的不动产。
现继承人任建明向我局申请办理继承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如有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带齐有关资料到潮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书面反映,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局将依法给予办理上述不动产继承的转移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 0768—2971130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