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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租地范围内的林木 不得随意砍伐

发布时间:2021-07-01 11:08: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案情介绍】

被告人罗某某,于2000年前后向潮州市湘桥区铁铺镇詹罗田村承租位于大岭婆的林地,后于2009年开始在该林地上种植桉树。2018年9月份至2019年初,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因要对联通和移动线路维护,需对被告人种植的位于詹罗田村大岭婆林地上影响线路的林木进行砍伐,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人负责对影响线路的林木进行砍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补偿被告人8100元。被告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对影响线路的林木进行砍伐,后又将其种植的位于詹罗田村大岭婆林地上其他林木进行砍伐并出售,至2019年底,被告人伐立木蓄积为317.1734立方米,被告人销售林木从中非法获利共计79100元。

经鉴定,影响线路的林木砍伐面积1674.09平方米,折计2.51亩,地类是乔木林地,林种是防护林(水源涵养林),优势树种是桉树,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4.0279立方米。被砍伐林地面积34933.51平方米,折52.4亩,地类是乔木林地,林中是防护林(水源涵养林)。被砍伐立木蓄积为303.1445立方米(联通、移动铁塔供电线路已扣除)。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采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最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是滥伐林木的行为。

【提示】

环境是人类发展的前提,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优先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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