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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只鹦鹉 不是你能养的

发布时间:2021-07-02 11:07: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期间,在潮州市太平路义井巷附近一宠物店,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亚历山大鹦鹉一只,饲养于其经营的手袋厂;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发现一只小太阳鹦鹉飞至其经营的手袋厂,遂将其猎捕并饲养在手袋厂一鸟笼里。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两只鹦鹉物种名称分别为亚历山大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又名小太阳鹦鹉)。两类鹦鹉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名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日益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场所也随之增多,逐渐向人类居住区迁徙,非法收购、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也日趋多样,此类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来之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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