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3 21:57: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饶平县公安局关于在县城区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控制交通噪音污染,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和安静、清新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在县城区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
饶平县县城区饶平大道(含)以东,国道228线(不含)以北,拥军路(含)、菜场街(含)、广场东路(含)以西,环城北路(不含)以南,所形成的封闭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迎宾大道。
二、禁鸣规定
所有机动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在禁鸣区域内24小时禁止鸣笛。
对违反禁止鸣笛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五十元罚款。
三、本通告施行日期
本通告发布7日后,即8月11日起正式施行。
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禁鸣规定,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文明礼貌、安全规范行车,提升城市的良好形象,营造安宁和谐生活环境。
特此通告。
2021年8月3日
附:禁鸣区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