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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违规停放,广东首罚!

发布时间:2021-08-06 11:48:05 来源:潮州信息网

8月1日起,实施。明令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

近日,广东中山坦洲消防大队针对辖内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现象多次进行检查,并于8月4日开出一张“千元罚单”。这是8月1日由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广东消防开出的全省首张罚单。

消防监督员早前检查发现,中山坦洲镇一栋高层民用建筑一楼楼道及公共区域,存在大量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现象。此外,涉事小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消防部门当即要求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本次复查发现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市民谢某,处以1000元罚款。这是新规实施后,消防部门针对该类违规行为开具的全省第一张罚单。

一直以来,许多高层民用建筑楼道及公共区域都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坦洲大队表示,为提醒电动自行车车主正确停放车辆,在《规定》施行之前,大队已统一印制了相关条例,下发到辖区各高层民用建筑住宅小区各楼道进行全覆盖张贴。

接下来消防部门将不定期对高层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排查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对违反上述要求,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提出:“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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