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2 10:24:29 来源:潮州信息网
近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
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跨市就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月度预结算按照就医市规定的比例预拨付。就医市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分别单独清算。
,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清算所涉及的病种分值、分值单价、医院系数等按照就医市同一清算年度数据执行。,按照就医市的支付方式执行。
《通知》明确,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等执行参保市政策。这也意味着,这一规定明确了。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住院时,因医保信息系统异常等客观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补记账手续。
就医市经办机构应将省内跨市就医人员纳入本地统一管理,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和稽核等方面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标准的服务和管理,并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予以明确。就医市要加强业务协同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省内跨市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工作作为重点推进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细。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