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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21201812050201【基建生产厂房和综合楼(一期新建)】

发布时间:2021-11-01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181205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1年11月01日

建设单位:广东丹青印务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基建生产厂房和综合楼(一期新建)

建设地址:潮州市潮安区东山湖特色产业基地CA2017-T01

建设规模:32047.95平方米

合同价格:1410.6812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潮州市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建筑安装总公司

监理单位:揭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王青、王青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许建瑞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王珏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志庭

总监理工程师:李天一

合同工期:2018.09.01 ~ 2020.08.31

状态:正常

备注:一幢五层生产车间A,一幢六层综合楼,一幢一层门卫,一幢一层变配电房,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32047.95㎡(其中,生产车间A面积27004.79㎡、综合楼4835.16㎡、门卫36㎡、变配电房172㎡,围墙长653.54m)。2019年4月10日变更总监理工程师。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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