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1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11111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1年11月11日
建设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潮州市分行
工程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潮州市潮安支行营业用房装修工程
建设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安北路中段腾瑞世纪城一期3至8号铺面
建设规模:1211.57平方米
合同价格:181.6712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中天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长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昊迪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蔡志远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杨德华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张钊荣
总监理工程师:樊兴
合同工期:2021.09.23 ~ 2021.12.23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CA2021-32;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1-32。 建设规模:首层605.79平方米,二层605.78平方米,共1211.57平方米。设营业办公区、业务库、会议室、办公室、食堂等。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