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8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220190430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1年11月18日
建设单位: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潮汕医院
工程名称:饶平县人民医院异地搬迁新建项目(综合楼(门诊、急诊、医技、住院、后勤)及其配套用房、一层地下室
建设地址:饶平县县城城东片区
建设规模:综合楼(门诊、急诊、医技、住院、后勤)及其配套用房,地上面积73053.59㎡、一层地下室地下面积18138.36㎡,总建筑面积91191.95㎡
合同价格:33787.6067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许典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韩佳泳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振华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张与丰
总监理工程师:邱重生
合同工期:2018.12.15 ~ 2022.05.3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19-08 安全监督注册号:2019-08 带附件 建设单位饶平县人民医院更名为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潮汕医院,建设单位负责人吴立初变更为许典双,设计单位负责人庄平江变更为李振华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