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8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11208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1年12月08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红园纸制品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潮州市红园纸制品有限公司央汇公馆
建设地址:潮安区潮安经济开发区区块一飞云街南侧AB03-01-52地块(CASJ-2021-03)
建设规模:69739.21平方米
合同价格:10578.3236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碧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国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君宜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王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黎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夏立新
总监理工程师:欧阳冬定
合同工期:2021.10.15 ~ 2023.10.31
状态:注销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CA2021-37;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1-37。 建设规模:三幢3~26层住宅楼(沿街一层商业),地下二层,一幢1层门房。框剪及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69739.21平方米(包括:住宅51694.18㎡,商业2640.57㎡,物业管理用房137.44㎡,消防控制室40.77㎡,开闭所40.89㎡,养老用房104.16㎡,门房14.41㎡,首层架空部分227.89㎡,负一层10310.76㎡,负二层4332.6㎡),围墙长度133.5米。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