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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深夜查获“电鱼”案件!这些禁渔法条要遵守

发布时间:2022-03-04 10:47:07 来源:潮州信息网

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为韩江禁渔期,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仍有人铤而走险,为一己之私不惜以身试法。3月4日(韩江禁渔第4天)凌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在韩江潮州赤凤段(韩江鼋、花鳗鲡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查获一“涉电”船舶,船上有渔获物103公斤。执法人员对“涉电”船舶及涉案人员4名(梅州籍)进行查扣和审理,立案移交公安机关。

自韩江动禁渔工作启动以来,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一再呼吁共同遵守禁渔秩序。

据了解,每年3月、4月是鱼类的怀卵期,5月、6月是鱼类繁殖的旺盛期,韩江今年禁渔时间是从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水域范围为韩江干流包括东、西、北溪潮州段。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一切捕捞作业。这是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实现韩江生态环境持续优化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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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三条 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

本规定所称电、炸、毒鱼作业,系指作用电力、爆炸物、有毒物、麻醉剂达到杀死、致晕、致残捕获或损害鱼、虾、蟹、贝类等渔业资源的行为。在陆上或船艇上携带电、炸、毒鱼工作且有电、炸、毒鱼渔获物的,视同电、炸、毒鱼行为。

《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除依据国家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并责令其按以下标准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以非机动船或徒手作业的,每船(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元至2000元;以机动船作业的,电鱼按电鱼工具功率每千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00元至3000元,炸、毒鱼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0元至3万元;为逃避处理故意销毁电、炸、毒鱼工具的,赔偿渔业资源损失5000元至3万元。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赔偿费和罚款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看潮州APP整理 来源:潮州海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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