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30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220220330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3月30日
建设单位:饶平聚光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名称:饶平县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PPP项目-第三阶段
建设地址:潮州市饶平县辖区范围内
建设规模:3044.59平方米
合同价格:12059.557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核工业赣州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三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河南润安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邓经纬、邓经纬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喻刚均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水明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本红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喻刚均
总监理工程师:沈龙雄
合同工期:2021.06.30 ~ 2022.06.3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2-16;安全监督注册号::2022-16;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