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01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220200316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4月01日
建设单位:饶平县健力食品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南信华庭(饶平县健力食品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
建设地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管理区黄冈大道南侧“路下片”
建设规模:三幢住宅楼和两层附属裙楼、两层地下室及其他配套设施,地下建筑面积为13675.33㎡,地上建筑面积为41770.59㎡,总建筑面积为55445.92㎡.
合同价格:600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汕头市上层联盟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建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余永佳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赖彭蠡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文煜、张凌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郑梁浩
总监理工程师:李雪萍
合同工期:2020.02.01 ~ 2021.07.25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0-09,安全监督注册号:2020-09。施工单位名称变更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