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0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12022051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5月10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潮安区慢性病防治站
工程名称:潮州市潮安区第三人民医院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潮安区古巷镇枫洋村岭后路A-07地块
建设规模:16029.8平方米
合同价格:8873.223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中城科泽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立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永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庄炜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汤甜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林和杉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范洙江
总监理工程师:张玉英
合同工期:2021.12.31 ~ 2022.12.3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CA2021-41;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1-41。 建设规模:六幢1~6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16029.8平方米(其中,住院楼5566.63㎡、医技楼2280.3㎡、门诊楼3679.42㎡、行政生活楼1646.23㎡、污水处理站62.16㎡、门房24㎡、连廊46.2㎡、地下室2724.86㎡),围墙长度573.04米。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