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26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220220526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5月26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名称:康乐园小区A幢
建设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太平街道西荣路14号
建设规模:22203.19平方米
合同价格:1966.1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潮州市弘华建筑设计院
设计单位:潮州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潮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总公司
监理单位:潮州市建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裴健洋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黄健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林启青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漫娜
总监理工程师:苏镇权
合同工期:2012.09.23 ~ 2013.09.23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编号:潮湘建质安监2014-02号(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裴健洋;建设规模:1幢9层(首层商铺及车库设夹层,2-3层市场、4-9层住宅)。(补办,2011年1月14日火灾后整体拆除重建)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