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1 17:30: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漳州根基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3月9日06时55分使用闽E26919运输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一案(案件编号:445100202101317),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潮交罚[2021]01249号)并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出《催告书》(粤潮交催[2022]00105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潮州市城新西路新南路1号(交通违章处理中心)缴纳罚款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特此公告。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