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潮州政企 > 潮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22202207010202【饶平县汤溪镇部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发布时间:2022-07-01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2202207010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1日

建设单位:饶平县汤溪镇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饶平县汤溪镇部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建设地址:潮州市饶平县汤溪镇花桥村、桃源村、桃西村、青竹径村、吴坑村、溪头村

建设规模:0平方米

合同价格:266.075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惠昌源实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建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曾勇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温志芳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宋华贤

总监理工程师:龙喜华

合同工期:2022.06.30 ~ 2022.10.3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2-42;安全监督注册号:2022-42,新建村级污水处理站、厕所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设施、新建配套管网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潮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信息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