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07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120220707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7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中国工艺美术之都片区及周边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建设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东三路东北侧
建设规模:1826.092米
合同价格:9474.291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惠州市华禹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华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黄钿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何巧清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宏华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冯军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何巧清
总监理工程师:蒋裕民
合同工期:2019.07.24 ~ 2023.06.3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编号:潮湘建质安监2022-05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黄钿斌;建设规模:东溪路长224.263米、宽12米,意中路长189.231米、宽17米,规划路长1412.598米、宽17米;东溪路桥长46m、净宽12米,意中路桥长46米、净宽17米,规划路白塔桥长56米、净宽17米。含地下管线。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