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9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20809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09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潮安区信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潮州市潮安区大岭山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应急产业科创服务中心
建设地址:潮安区大岭山产业园工业纵二路与规划三横路交界处东北侧GX01-02-06地块
建设规模:11277.45平方米
合同价格:5782.3561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科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郭泽权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管军武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郑锦得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万秀柱
总监理工程师:蔡东宏
合同工期:2022.04.10 ~ 2026.07.17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2-19。建设规模:一幢8层应急产业科创服务中心楼(报告厅、食堂、办公、备勤室),一层地下室,一幢1层门卫,框剪及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11277.45平方米,围墙总长度204.63米。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