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9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220190513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09日
建设单位:饶平县县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工程名称:县城沿河北路(东溪水闸至东溪大桥)建设工程
建设地址:县城沿河北路(东溪水闸至东溪大桥)
建设规模:路段长度约1797米,同时配套单侧绿化带及路灯。
合同价格:1850.17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州粤欣路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中裕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投德创建工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张镇平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许建瑞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林雪群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鲁成勃
总监理工程师:丘伟坤
合同工期:2019.05.10 ~ 2020.03.1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19-07安全监督注册号:2019-07,原项目总监刘桂变更为丘伟坤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