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1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220181210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11日
建设单位:益海嘉里(潮州)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益海嘉里(潮州)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项目
建设地址:潮州市潮州港经济开发区饶平县柘林镇文胜围地块(潮州港经济开发区)
建设规模:共7个单体,其中3栋工作车间、1栋筒仓、机械楼,1栋消防泵房,1栋磷脂装车平台,1栋消防水罐,建筑面积21039.26平方米。
合同价格:18347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广东省轻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镇江四建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东港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黄传三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王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贾华朝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胡军
总监理工程师:辛硕
合同工期:2018.12.20 ~ 2020.05.3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18-32,安全监督注册号:2018-32,,原项目总监于洪壮变更为张伟,原项目总监张伟变更为辛硕,原项目经理张剑锋变更为胡军。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