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7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20927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27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潮安区庵埠镇农村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
建设地址:潮安区庵埠镇大鉴等23个行政村
建设规模:26187.1米
合同价格:5551.1637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中国地质科学院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联诚创展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深圳市红头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晖阳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黄伟彪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张高峰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刘兴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德聘
总监理工程师:庄锦水
合同工期:2022.08.01 ~ 2023.07.3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2-23。 建设规模:1、道路路面改造提升工程,道路总长度26187.1米;2、污水、雨水管线工程,管线长度约49247.4米;3、人行步道铺设工程,面积约5087.6平方米;4、道路栏杆约1803.3米。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