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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统一印制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复函
财综[2015]47号 2015-8-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商请印制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的函》(人社部函〔2015〕17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以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为支持你部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征收工作,真实准确记录和反映参保单位缴费及代扣代缴情况,向参保单位提供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同意由我部统一印制《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为机打票据,式样详见附件。
三、统一印制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
四、你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7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凭证领取《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同时,要建立健全票据保管、使用、核销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票据,确保票据安全,自觉接受我部监督检查。
五、你部应积极推进《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电子化管理,抓紧研究业务管理系统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对接方案,实现票据全程跟踪,提高票据管理电子化水平。
此复。
附件: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式样)
财政部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