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4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320190319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枫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10月14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枫溪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工程名称:兴业家园(一期)
建设地址:枫一社道路西侧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84796.87平方米
合同价格:1250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东梅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设计单位:潮州市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监理单位: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胡家汉、胡家汉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符伟军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吴涛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振国
总监理工程师:陈斌
合同工期:2015.07.01 ~ 2019.12.31
状态:正常
备注:1、建设规模:第1、2幢住宅楼共2幢各32层,另设商业配套服务设施1至2层,地下车库2层,门卫1幢1层,总建筑面积84796.87平方米。 2、2022年10月14日,项目总监变更为陈斌。 3、质量安全监督编号:2019-07。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