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4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220221014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10月14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韩江新城污水处理工程(中期)工程
建设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苏二村
建设规模:2219.76平方米
合同价格:18213.2641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晟昊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树彬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高玉茂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德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林树明
总监理工程师:陈文胜
合同工期:2020.11.01 ~ 2022.12.2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编号:潮湘建质安监2020-19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树彬;建设规模:门卫室1幢1层、综合楼1幢2层、加药间及进出水仪表小屋1幢1层、细格栅及旋流沉沙池1幢1层、一体化处理池1幢2层、鼓风机房及配电间1幢1层、污泥脱水机房1幢2层、机修车间1幢1层,厂外配套管网建设约16.9公里。(补办)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