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1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21101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11月01日
建设单位:广东乐潮食品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广东乐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区
建设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焦山桥后
建设规模:34795.01平方米
合同价格:2776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聚诚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鸿宇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潮州市潮安区建筑安装总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兴哲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庄伟钊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殷干军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苏奕丹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志庭
总监理工程师:涂丽霞
合同工期:2022.09.25 ~ 2025.03.24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2-30。 建设规模:三幢4层生产车间,一幢8层宿舍楼,两幢1层门房,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34795.01平方米(其中,1号生产车间5894.9㎡,2号生产车间5894.9㎡,3号生产车间17662.38㎡,宿舍楼5294.83㎡,门房48㎡),围墙长度513.3米。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