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5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2120221115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11月15日
建设单位:广东博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广东博川机械厂房和综合楼建设项目
建设地址:潮安区东山湖现代产业园振兴大道与宝云五路交界处西南侧
建设规模:25199.14平方米
合同价格:2015.93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汕头市金园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广东惠昌源实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建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王俊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姜晓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坤成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张鑫
总监理工程师:龙喜华
合同工期:2022.10.01 ~ 2023.09.0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CA2022-37。 建设规模:二幢1~4层厂房,一幢7层综合楼,一幢1层门房,框架及钢结构,总建筑面积25199.14平方米(其中,厂房A面积16999.73㎡、厂房B面积4257.9㎡,综合楼3909.51㎡、门房32㎡),围墙长度434.76米。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