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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编号:445102202211180199【潮州深能凤泉湖高新区燃气热电联产项目-潮州深能凤泉热电供热管网工程(径南园区)】

发布时间:2022-11-18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220221118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

发证日期:2022年11月18日

建设单位:潮州深能凤泉热电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潮州深能凤泉湖高新区燃气热电联产项目-潮州深能凤泉热电供热管网工程(径南园区)

建设地址:潮州凤泉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径南园区)深潮路和火炬路

建设规模:2900米

合同价格:1482.4411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江西核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单位: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丁波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周建凯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卞国林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谭善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周建凯

总监理工程师:曾春林

合同工期:2022.10.20 ~ 2023.04.20

状态:正常

备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殷先潮;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号: 潮凤建质安监[2022]12号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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