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6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120221206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12月06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粤海环保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潮州市韩江新城污水处理(近期)工程
建设地址: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金沙溪西岸旸山村地块
建设规模:4664.83平方米
合同价格:29047.59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设计单位: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鼎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闵瑞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陈训源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升魁、李德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张伟山
总监理工程师:李峰
合同工期:2019.12.31 ~ 2020.12.3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编号:潮湘建质安监2020-18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闵瑞;建设规模:污水管道约19.2公里,建筑物分别为粗格栅及进水泵房壹层、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壹层、AAO生反池壹层、配水井及污泥泵房壹层、二沉池2座、磁混凝沉淀池及滤布滤池壹层、紫外消毒渠及计量槽、尾水泵房壹层、储泥池、污泥脱水机房贰层、鼓风机房及变配电间壹层、加药间壹层、机修车间壹层、综合楼叁层、门卫室壹层。(补办)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