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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平县建达瓷厂)

发布时间:2022-12-12 16:17:22 来源:潮州信息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潮环饶罚字〔2022〕11号

饶平县建达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2274551003X6

投资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饶平县建饶镇老隧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9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县监测站技术人员、建饶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前往你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窑炉正在运行,窑炉废气经统一收集后通过烟囱高空排放。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厂窑炉烟囱采样口未安装采样平台,也没有设置排污口标志牌。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潮环饶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厂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你厂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中“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3.10 裁量标准:

(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10%;

(2)排放口所在区域:你厂位于饶平县建饶镇老隧窑,经查,该区域属于环境敏感区及限批区以外的区域,裁量权重为0%;

(3)排污情况:你厂窑炉燃烧废气的主要成分不涉及A类污染物,裁量权重为0%;

(4)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你厂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仅有窑炉烟囱废气排放口1个,裁量权重为0%。

裁量百分比总和:10%+0%+0%+0%=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比总和×20万=10%×20万=2万,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潮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潮州市生态环境局饶平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潮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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