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5 10:55:16 来源:潮州信息网
编号:44510220221215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12月15日
建设单位:潮州市金安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腾瑞金濮院
建设地址:潮州市湘桥区凤新街道大新乡村潮州大道东侧
建设规模:107440.69平方米
合同价格:2969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誉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监理单位:珠海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蔡培坤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姜晓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张少华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郭更荣
总监理工程师:曾利贤
合同工期:2022.08.16 ~ 2026.10.08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安全监督编号:潮湘建质安监2022-25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林培强;建设规模:住宅楼1-1、1-2、3-1、3-2、3-3幢各32层、2-1幢29层、2-2幢30层,商业服务设施1层,幼儿园1层,2层地下室。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